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要點
95年9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50144380號函備查
95年11月23日內研秘字第0950001987號函修正核准
102年 8月29日衛部訓字第1023680019號函修正核准
107年10月18日衛部訓字第1073660257號函修正核准
112年8月14日衛部訓字第1123660208號函頒修正
一、 | 為因應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項研習訓練、活動及提供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學員需要,並妥善維護本中心各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育英樓(含會議室、第一、二、三教室;視聽教室、大禮堂)、樂群樓學員寢室、至善樓學員寢室、國際會議廳。 |
三、 | 場地使用在不影響本中心業務運作使用下,得於申請獲准後,辦理各項活動包括: (一)文教性活動、機關慶典及符合政令宣導之集會。 (二)藝文、衛教、社教、學術研討、公益慈善、及其他具教育意義之活動。 |
四、 | 申請使用手續: (一)本中心使用場地業務由學務組負責辦理。 (二)外單位使用場地,須於使用前十日將使用事由、時間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經本中心核可後,通知使用單位繳交費用。 (三)若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三日前申請改期或申請退款,未事先或逾期申請者,場地費不予退還。 |
五、 | 場地使用時間以場次計算,分為上午、下午及晚上等場次;不足一場次,以一場次計。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
六、 | 外單位使用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一)育英樓場地: 1、普通教室(含第一、二、三教室)每場次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八百元(晚上場次加收四百元)。 2、會議室:每場次二千元(晚上場次加收四百元)。 3、視聽教室、大禮堂:每場次八千元(晚上場次加收一千元)。 (二)至善樓場地: 1、國際會議廳:每場次一萬元(晚上場次加收一千元)。 2、學員寢室:雙人房型按日計收,每日/每間二千八百元。 3.無障礙房型按日計收,每日/每間三千六百元。 (三)樂群樓學員寢室:按日計收,每日/每間二千元。 (四)已立案私立衛生福利機構、團體未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訓練申請使用場地,場地費用得以九折計收。 |
七、 | 一般規定: (一)使用場地辦理各種活動應以不妨礙本中心正常業務推動為原則;如遇本中心有特殊情形或急需時,得洽請使用單位暫停使用或變更日期。 (二)使用場地如需本中心支援事項,應先行洽妥並繳交所需費用。 (三)使用單位如需另行佈置或接配電源線安裝彩光燈等,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並會同本中心辦理,以策安全。 (四)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申請使用場地: 1、有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違反善良風俗、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社會安寧足以衍生聚眾抗爭情形。 2、損毀場地及設備之活動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之情形。 (五)使用單位應自行負責維持會場秩序及內外安全,並接受本中心監督,如有損壞門窗或各種器材設備時,應負責賠償,其賠償金額,以市價計算之。 (六)使用單位不得任意張貼紙條標語,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應負責清潔與將所用之陳列物品恢復原狀。 (七)本中心各場所內嚴禁吸煙、嚼食檳榔及燃放煙火、炮竹及攜入其他違禁物品。 (八)使用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火災等意外事件時,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配合本中心指揮場內人員採取安全疏散避難措施。 (九)使用單位應遵守本中心門禁管制規定,其安全維護、公共秩序應由使用單位會同本中心各該管理單位協調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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